申请人:广州市雷曼兄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帮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79119号“LANSD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国际注册第848407号“LONSD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眼镜;眼镜(光学)”等。
2、第27012478号“LONSD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步器;双筒望远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