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朝滔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21783号“全帝QU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2172号“全帝Qu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裁定已生效,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