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奕(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4600号“美奕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5477A号“美奕”商标、第15078313号“奕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美奕文化 MY SHOW”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