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新智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嘉华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94413号“新智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431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公司商标,代理机构误将申请人公司名字少打了“责任”二字,申请人已办理申请商标的更正申请。第69794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因与申请人商标极其近似,该商标复审不会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的更正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更正后的商标申请人名义为沈阳新智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为沈阳新智林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3、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人事管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医疗记录和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