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极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0339号“南几n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346801号、第44325382号、第43959525号、第43943519号、第515095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正在转让至申请人的转让过程中,将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人是一家主营化妆品及生活日用品的公司,在化妆品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回执、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商标转让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