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哈比熊鞋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409307号“哈比熊 HOBI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在先相同和近似商标的保护性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6358号图形商标、第9480018号图形商标、第9480020号“STEARNS及图”商标、第35971325号“SCIDACA及图”商标、第81231347号“TURMOI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的业务发展一致,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生产发展的真实需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熊、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玩具熊、体育活动器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