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FETP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9529号“XPEL及图”、第11475886号“XP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非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被异议商标“XFETPU及图”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独创性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