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建萍
委托代理人:中雄智谷(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2132号“沿海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93727号“沿海码头”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