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奇冰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2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类国际注册第110278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1059号、第1122514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5438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72556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