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谧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谧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0398105号“观日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观日出”,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捆扎线”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由“印象泰山——观日出”等文字和山、云海及太阳构成的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国作登字-2022-F-10268767号《作品登记证书》、“印象泰山”包装设计服务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但被异议商标文字“观日出”为普通印刷字体,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98105号“观日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