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水木天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1917号“水木天石SHUI MU TIAN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085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木器制作”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碾磨加工;油料加工;染色;纸张加工;面粉加工;饲料加工;剥制加工;废物再生;空气净化”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