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1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25746号、第12631259号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
申请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1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25746号、第12631259号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