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51737号“果颜悦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颜悦色 54051737

阅读:123080 2025-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市三合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1日对第54051737号“果颜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市三合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1日对第54051737号“果颜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申请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蹭热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众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申请人企业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果颜悦色”抖音检索页面;茶颜悦色简介、品牌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白兰地;梨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烧酒;白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0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4051737号“果颜悦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颜悦色 540517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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