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1706号“TAIYO TECHNO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568856号、第5568857号、第1042372号、第1072320号、第9207643号、第12493563号、第134555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即将删除指定商品中的“探测器,漏电保护器,电容器,起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在“探测器,漏电保护器,电容器,起动器”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并生效,下文仅针对其余复审商品进行评审。
2.引证商标六在“食物分析仪器;药剂分配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科学用探测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电子芯片;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网络通讯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导线管;接线盒(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配电控制台(电);电器接插件”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