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登阿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9945号“EPV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374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维持注册,现权利状态稳定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疫苗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