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洛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86187号“艾博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4427号“艾博妃Aibof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8月13日第1947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