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上品御酿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贵州御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75024号“御皇金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83656号“金王子及图”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4990号“王子酒”商标、第56072986号“王子”商标、第50475394号“王子”商标、第54597724号“王子WANGZI”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