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6118号“乐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5470号、第10837551号、第35557949号、第16156097号、第48906603号、第24191754号、第42979724号、第37226278号、第72927708号、第65718801号、第10837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二、十一期满未提交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中,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其所获荣誉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已申请续展并核准,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