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 71891486

阅读:32421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艳霞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艳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891486号“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艳霞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艳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891486号“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方便米饭;咖啡;蜂蜜;甜食;糕点;谷类制品;面条;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0415A号“怪兽”,第61659590号、第24711141A号、第24711141号“MONSTER”,第64981081号、第65094002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第30类“茶;糖;甜食(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91486号“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未来怪兽WEILAIGUAISHOU 718914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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