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火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67954号“MM 米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40845号“米大师”商标、第13914535号“米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