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祯镐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77203998号“AH CHOO MAKE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2464971号“CHOO”商标、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及公众、国家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搜索“JIMMY CHOO”的结果;2、“JIMMY CHOO”品牌介绍;3、网络媒体、杂志媒体对“JIMMY CHOO”商标的报道、评价;4、“JIMMY CHOO”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档案信息;5、“JIMMY CHOO”商标产品图片、申请人门店装潢照片;6、“JIMMY CHOO”产品发票、宣传图册;7、申请人相关域名注册列表;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9、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商标使用证据;10、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外文商标“AH CHOO MAKEUP”,其中“MAKEUP”译为化妆品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CHOO”,且与引证商标二“JIMMY CHOO”在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