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亭东影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06884号“辛地机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39939号“辛地机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属公司具有恶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飞驰人生》相关信息、“辛地机械”搜索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