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NAILEKESI及图 71742643

阅读:126421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市森尼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市森尼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42643号“NAILEKE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市森尼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市森尼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42643号“NAILEKE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ILEKES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秋千;瑜伽健身球;健身用握力圈;射箭用器具;跳绳;运动用护腰;护膝(体育用品);钓鱼竿;运动用吸汗带;陀螺(玩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65772号“安德玛”、第7329794号“UNDER ARMOUR”、第47285363号“UNDER ARMOU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护面;击剑用面罩;接球手面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9792号“图形”、第43581417A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07431号“U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魔术器械;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构思、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2643号“NAILEKE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NAILEKESI及图 717426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1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