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先知时代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40373号“先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54256号“先知VR”商标、第33661708号“知先领域”商标、第37058719号“先知视频”商标、第52146716号“先知宝”商标、第39702090号“先知塔罗”商标、第23267877号“先知互娱”商标、第1799517号“先知”商标、第16404631号“PROPH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五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八“PROPHET”可译为“先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不再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