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75706号“海鲜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以“盒马鲜生”等为核心基础进行拓展的子品牌业务名称,商标本身含义指定与本案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对应的关联关系。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及理解程度,并不必然对服务特点产生相关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85110号“海鲜大叔”商标、第72480848号“海鲜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信息、“盒马”相关信息介绍、举证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海鲜大咖”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