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8182号“张飞 充能小鲜 ZHANG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0557号“张飞串”商标、第1193704号“老宝大”商标、第25310548号“张飞营”商标、第64737500号“张飞板面”商标、第9075957号图形商标、第4471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蛋,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则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部分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3、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蛋,奶制品”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坚果。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