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福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9686号“美达优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029号“美达医药”商标、第10639416号“达美”商标、第55863417号“达美”商标、第63119339号“达美”商标、第65510021号“达美”商标、第65530676号“达美及图”商标、第11933536号“金美达”商标、第11350552号“美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经续展至2035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经异议决定在“广告宣传;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宣传;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七、八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