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4662号“SBS 鲟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演出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2466号“寻星记”商标、第49371674号“寻星计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演出制作”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4428号“S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