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33706号“嫩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嫩哥 80133706

阅读:142249 2025-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华市楼家养蜂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33706号“嫩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2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金华市楼家养蜂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33706号“嫩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92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系列商标注册证、宣传图片、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予以维持,裁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嫩哥”组成,两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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