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克茜公司(变更前名义:品牌爱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756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申请商标其余复审商品与第38554074号、第566156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四)的核定使用商品不再构成类似服务。第4260422号、第30266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按摩器械;口罩;卫生口罩”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按摩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