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花之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2684号“花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6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现为核定使用在医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