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煜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煜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64084300号“欢乐淘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乐淘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网络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人事管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43313号“淘”、第4240190号“淘宝网”、第7847554号“快乐淘”、第7838455号“淘快乐”、第7864501号“快乐淘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上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84300号“欢乐淘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