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9987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6099876

阅读:126570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谭海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淑芳 委托代理人:河南誉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56099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YZM”为网络用语“颜值粉”,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体…

  申请人:谭海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淑芳

  委托代理人:河南誉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56099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YZM”为网络用语“颜值粉”,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YZM”是网络用语Ai检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成立郑州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鞋子批发零售为主的企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属于网络用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争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生产授权委托书;被许可人公司网站链接;争议商标产品质检报告;实际销售场景图片;微信小程序等线上销售情况;被申请人微信视频号、朋友圈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多次申请“YZM”商标被驳回信息等材料。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中字母“YZM”组合仅指向网络用语,且争议商标对字母进行了设计,整体具备一定的标识感。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外,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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