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克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0213号“Anker 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599654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05816号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23978454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