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学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1921号“学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9614号“恒学”商标、第52631085号“恒学堂及图”商标、第52526744号“恒学优教 HENG 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服务并未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虽然申请人称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但鉴于其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两商标近似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人力资源咨询;文件复制(影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产品展示;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广告宣传;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广告咨询服务;定向市场营销;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商业营销服务;网络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