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04254号“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及图 78604254

阅读:84573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奴迪路服饰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4254号“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7866号“Blue …

  申请人:卡奴迪路服饰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4254号“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7866号“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 1877及图”商标、第24947227号“BLUE POLLACK”商标、第28055678号“BLUEPOLLACK及图”商标、第20243807号“Blue Pollack PETER BROWN YACHTI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是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正在进行注册地址变更申请,变更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虽权利主体名称相同,但地址不同,不属于同一主体。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申请的变更申请并未补正,视为放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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