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46010号“马德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马德帆 74946010

阅读:152933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德帆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迦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1日对第74946010号“马德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将申请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申请人的姓名已经产生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

  申请人:马德帆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迦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1日对第74946010号“马德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将申请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申请人的姓名已经产生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申请人,或者来源于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主体,给申请人带来负面评价以及不利影响,侵犯申请人的姓名权。争议商标是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注册,对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和在先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二、被申请人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当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三、争议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允许其注册和使用必然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且损害申请人长期建立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16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百度搜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申请注册,2024年5月14日在第16类印刷品、笔记本、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和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对于姓名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中国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姓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以及培训等服务所属行业具有知名度或存在特定联系,即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姓名权益。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姓名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注册”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16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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