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捷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3873号“BC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985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气体液化设备;氨分离塔;石油化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调压阀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CST”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GS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调压阀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