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48661号“果好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好一生 80548661

阅读:84164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敏杰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8661号“果好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7677380号、第18142008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梁敏杰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8661号“果好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7677380号、第18142008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将不再类似。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鲜槟榔”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坚果(水果);新鲜浆果;甘蔗;苹果;新鲜柠檬;新鲜水果;椰子;鲜枣;西瓜”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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