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曦美本命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鲸都康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2726号“曦美大运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1842873号、第636361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服务项目为“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培训”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演出制作;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无线电文娱节目;综艺表演;演出”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