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心(鞍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32272号“可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01711号、第79716208号、第79709586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44649496号第30类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