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壹优矩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纪振宝
申请人因第4288831号“WHITE WARR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139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11日至2024年0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针织服装;3.套服;4.T恤衫;5.皮衣;6.内衣;7.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手套(服装);2.腰带;3.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2、服装图片、店铺灯牌图片。
3、商品购物袋设计图及实物图片;
4、商标授权书;
5、销售单及相应聊天记录截图;
6、商品购物袋购买小票、付款记录及相应聊天记录截图;
7、店铺和品牌海报宣传照片;
8、品牌在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发布的宣传视频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服装;2.针织服装;3.套服;4.T恤衫;5.皮衣;6.内衣;7.童装”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北京智秀逸族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智秀逸族销售单及微信截图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智秀逸族店铺向多个主体销售了牛仔裤、卫衣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2、3、6、7、8产品和店铺照片、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套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亦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等不予认可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服装;2.针织服装;3.套服;4.T恤衫;5.皮衣;6.内衣;7.童装”商品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