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小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797101号“小象健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046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包;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钱包(钱夹);2.包;3.婴儿背袋;4.行李箱;5.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2.皮制家具罩;3.登山杖;4.系狗皮带;5.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产品手册;2、天猫推广发票、淘宝及天猫店产品展示、销售订单、网络店铺服务协议及发票;3、认证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装箱单、网站开发合同及发票、推广发票;4、网络宣传、活动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天猫页面截图;FDA百度百科介绍。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华叶小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登山杖”等商品上。2020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钱包(钱夹);2.包;3.婴儿背袋;4.行李箱;5.伞”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仅体现了营养膳食类等产品,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2中体现伞、包等淘宝网网页具有较强自制性,未经公证。网页显示上市时间为2024年春季,晚于指定期间,且无其他销售证据予以佐证。其他证据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3、4指向了茶叶、酒等商品,均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钱包(钱夹);2.包;3.婴儿背袋;4.行李箱;5.伞”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