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世豪
异议人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世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451108号“谦寻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谦寻航”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54946号“谦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所获荣誉、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1108号“谦寻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