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勋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9016号“门博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509小类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11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权利障碍消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9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509小类申请,即放弃“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