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34706号“包晴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包晴天及图 75034706

阅读:58139 2025-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齐乐无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4706号“包晴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1713号、第42891131号、第38155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

  申请人:北京齐乐无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4706号“包晴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1713号、第42891131号、第38155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媒体报道;百度百科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5034706号“包晴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包晴天及图 75034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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