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藏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橙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傲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8101038号“圣宫御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并且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品牌以及囤积商标标识的不正当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国人民所崇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和优良风尚,并且会误导公众,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21日在第5类中药袋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另引据有第25191885号“圣宫御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735707号“圣宫御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冻疮制剂;浸制药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