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闫颖颖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399986号“ME 时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561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特许合作合同、线下推广照片、门店照片、化妆品备案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内容、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及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2、产品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商标授权书;4、合作合同;5、线下推广照片;6、产品备案信息;7、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法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辉腾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4月27日。2019年0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