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市梅山镇星彩绣花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1917号“每天数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8270号“每天农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