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悦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3183号“HOT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61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杀害虫剂;婴儿用含乳面粉;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补药(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医用保健袋”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